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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如何认定先用权抗辩中的“主要技术图纸”?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非常特殊,其技术方案的电机壳部分系涉案专利强调的唯一发明点,其余部分均为潜水泵的已有通用部件。电机壳产品作为潜水泵零部件,必然需要与其他部件相结合形成潜水泵产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华盛公司已经制作完成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王业慈亦认可该图纸与涉案专利电机壳相关技术特征一致。机械制造领域中设计图纸是生产过程中加工、检验的依据。在华盛公司已经设计出电机壳图纸且其他部件为潜水泵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华盛公司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进而已经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必要的准备。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华盛公司超出了申请日前的生产用途及生产规模。故华盛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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